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簡字第1216號
原 告 甲○○
樓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貳萬零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