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14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明松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入帳日2003/5/31,摘要說明:提前還款違約金,支出5,00
0元,請求之依據為何?(債務人自92年3月31日至92年5月23日未有還款紀錄)
二、債務人吳明松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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