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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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833號附民原告 周張美女 附民被告 孫瑋亨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7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李辛茹法官李岳以上裁定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白豐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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