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6年度桃補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46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阮承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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