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補字第46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阮承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