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9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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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9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7951號債權人 袁慧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艶慧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約定清償期為113年3月23日之釋明資料。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2月23日〞起算之記載是否有
誤?(查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㈢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如是,請求利率為何?㈣提出債務人林艶慧(住○○市○區○○路000號10樓之3)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