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612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濯墨 空間設計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游一郎
訴訟代理人 游于德
江曉俊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張煜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蔡建信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7月25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