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612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濯墨 空間設計工作室

法定代理人 游一郎

訴訟代理人 游于德

江曉俊 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張煜 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蔡建信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7月25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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