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6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三鴻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三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三鴻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6年8月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9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保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修渝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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