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32號原告 黃國瑛 上列原告與被告 繆曾阿幼 等3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繆曾阿幼、 繆昌基繆兆峰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苗栗縣○○鎮○○○段○○○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