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簡上字第218號上訴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
甲○○被上訴人立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2月2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1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95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伊執有案外人乙○○所簽發、票號、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付款人如附表所示,經被上訴人背書,再由訴外人之 亨偉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亨偉公司)背書轉讓予伊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係亨偉公司向上訴人借款之還款工具,詎系爭支票屆期提示未獲兌現,而被上訴人既將系爭支票背書轉讓予亨偉公司,因亨偉公司之背書而受讓系爭支票之上訴人自得對被上訴人行使追索權等情,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479,800元,及自民國9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之判決(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79,800元,及自9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伊不認識系爭支票發票人,且與之無任何業務往來,不可能將系爭支票背書轉讓予亨偉公司,系爭支票背面被上訴人公司之印文並非被上訴人所有及蓋用,上訴人無從據以要求被上訴人負擔背書人責任。況被上訴人已對亨偉公司之前法定代理人丙○○提出刑事告訴,益徵被上訴人所辯非虛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上訴駁回。
三、本件上訴人主張其執有系爭支票,屆期提示未獲兌現等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見本院94年度促字第30759號卷第4頁),固堪信為真實。至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系爭支票之背書人,其既執有系爭支票自得對被上訴人行使追索權,而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票款及其法定遲延利息等語,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票據為無因證券,僅就票據作成前之債務關係,無庸證明其原因而已,至該票據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仍應由執票人負舉證之責(最高法院59年台上字第1659號判例意旨參照)。
㈡被上訴人既否認系爭支票背面「立迅企業有限公司」印文之
真正,揆諸上開判例意旨,上訴人就系爭支票背面「立迅企業有限公司」印文之真正即有舉證之責。而查,系爭支票背面「立迅企業有限公司」印文,與被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表上之公司印章,並不相符,有被訴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證(見原審卷第12頁),無法證明被上訴人有為系爭支票背書之事實。復查,上訴人於原審已稱系爭支票係亨偉公司用以清償債務之用,上訴人取得系爭支票時已完成背書,無法證明系爭支票背面被上訴人公司印文真正等語,有原審9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0頁),且上訴人迄未能就系爭支票背書為被上訴人所為之事實為舉證,是其主張顯難證明,依前開說明,無為有利於上訴人判決之依據。從而,上訴人訴請被上訴人給付系爭支票票款及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系爭背書為被上訴人所為無可取,被上訴人抗辯系爭背書印文非真正,為可採,從而上訴人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票款479,800元,及自9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駁回上訴人之訴,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賴錦華法官曾啟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
書記官王月伶附表:
┌──┬────┬────┬──┬───┬───┬─────┬───┐│編號│發票人│背書人│支票│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付款人│││├────┤號碼│││(新臺幣)│││││被背書人││││││├──┼────┼────┼──┼───┼───┼─────┼───┤│1│乙○○│立迅企業│AO03│⒎│⒎│479,800元│安泰商││││有限公司│7327││││業銀行│││├────┤3││││中和分││││亨偉股份│││││行││││有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