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065號聲請人 王采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劉家豪 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民國105年5月19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項規定,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須屆到期日不獲付款時始得行使票據權利,經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到期日為民國105年6月19日,依前揭規定,本票執票人於到期日前既無從行使票據權利,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