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7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7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79號原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南光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楊金樹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2年3月1日臺北市交通裁決所北市裁罰字第裁22-L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僅對交通裁決不服而起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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