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3118號債權人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己○○債務人戊○○債務人丙○○法定代理人 洪寶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己○○、戊○○、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增列債務人己○○、戊○○、丙○○之法定代理人。
二、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