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4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4720號聲請人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樂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全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楊奇瑜 、 楊自想 、 楊陳麗佳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正全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表。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