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

原告 林世鑫

被告 林韋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6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臺北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呂政燁

法官許峻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琬評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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