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
原告 林世鑫
被告 林韋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6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臺北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呂政燁
法官許峻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琬評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
原告 林世鑫
被告 林韋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簡字第36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臺北簡易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呂政燁
法官許峻彬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琬評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