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55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75號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丁建志

債務人 游宥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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