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侵附民字第5號原告代號AW000-A110408號(姓名、年籍詳卷)被告 蔡人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以111年度侵訴字第97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且原告亦未聲請將此附帶民事訴訟移送至本院民事庭,依上開規定,自應將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王沛元法官蘇宏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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