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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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02號原告 王思涵
張家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韋丞 、 鄭永士 、 賴淑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鄭韋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法定代理人鄭永士、賴淑枌之戶籍謄本,並補起訴狀及證物繕本共3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鄭韋丞及其法定代理人鄭永士、賴淑枌之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查知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並應補正起訴狀及證物繕本共3份,以便本院送達被告表示意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吳慕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