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28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一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代表人 陳威仁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建築法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瓊文
法官劉介中法官黃清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楊子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