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48號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陳怡安 被上訴人 邱品圜
李榮招 邱俊郎 邱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9月24日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並請上訴人於7日內提出嘉義縣○○鄉○○段○○○○○號、2424地號土地及782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挺梧
法官呂仲玉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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