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朴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朴簡附民字第3號

原告 翁麒鈞

被告 許朝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朴簡字第20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余珈瑢

法官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劉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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