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朴簡附民字第3號
原告 翁麒鈞
被告 許朝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朴簡字第20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余珈瑢
法官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劉佳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朴簡附民字第3號
原告 翁麒鈞
被告 許朝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朴簡字第20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余珈瑢
法官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書記官劉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