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重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原告 汪玉瑲 原告 王渝瑄 原告 王渝嬪 原告 王瓊燕 原告 鄭何錦麗 原告 鄭翠茹 原告 鄭榮吉 原告 鄭安娜 原告 鄭榮翔 原告 黃今 原告 楊裕榖 原告 楊淑伶 原告 楊若蓁 原告 楊旻達 上列1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被告 王錫昌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交易字第36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魏正杰法官陳茂榮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陳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