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小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字第394號
原   告   陳秀敏
被   告  永豐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忠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互助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
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
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永豐網路平台股份有限公司之營業所位於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1樓,被告陳忠良之住所則位於在臺中
市○○區○○路○○○巷○弄○○號,此有公司資料查詢、個人戶
籍資料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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