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6號原告 鍾佳磬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
郭曉丰 律師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 葉柏君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26,937元,應徵裁判費15,15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65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宇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