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家繼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原告陳○圖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 律師被告黃○○英
陳○雲陳○珠陳○冬黃○花陳○義陳○萲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莊承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主文欄第3行至第5行所載「訴訟費用由原告及被告陳○雲、黃○○英、陳○珠各負擔新臺幣1,267元,由被告陳○冬負擔新臺幣1,266元,由被告黃○花負擔新臺幣362元,由被告陳○義、陳○萲各負擔新臺幣452元。」等字應改為「訟費用由原告及被告陳○雲、黃○○英、陳○珠、陳○冬各負擔新臺幣5,133元,由被告黃○花負擔新臺幣1,469元,由被告陳○義、陳○萲各負擔新臺幣1,833元。」等字。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易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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