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2年度士簡字第5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555號
原   告  陳佾暐
法定代理人  陳俊价
       陳淑芳
被   告  王品濤
兼法定代理  王人龍

法定代理人  李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
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文到一週內提出詳
載慰撫金請求之事實、證據或請求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項(即係
認為被告王品濤於何時地之何行為,致原告受有非財產之損失)
之補正狀,並附具繕本2份。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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