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555號
原 告 陳佾暐
法定代理人 陳俊价
陳淑芳
被 告 王品濤
兼法定代理 王人龍
人
法定代理人 李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五日下午三
時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文到一週內提出詳
載慰撫金請求之事實、證據或請求調查之證據與待證事項(即係
認為被告王品濤於何時地之何行為,致原告受有非財產之損失)
之補正狀,並附具繕本2份。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林昌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2日
書記官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