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8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東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東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謝東昇前於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五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四至五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無│無│無││之刑││││├──────┼──────────────┼──────────────┼──────────────┤│犯罪日期│101年09月20日│101年10月11日│101年10月01日│││││││││││├──────┼──────────────┼──────────────┼──────────────┤│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1年度毒偵字第652號│101年度毒偵字第744號│101年度毒偵字第671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1年度簡字第762號│102年度簡字第65號│102年度簡字第10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12月19日│102年02月05日│102年02月04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1年度簡字第762號│102年度簡字第65號│102年度簡字第10號│││號│││││判決├──┼──────────────┼──────────────┼──────────────┤││確││││││定│102年01月17日│102年03月04日│102年03月04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折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46號│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88號│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24號│└──────┴──────────────┴──────────────┴──────────────┘┌──────┬──────────────┬──────────────┬──────────────┐│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空白│├──────┼──────────────┼──────────────┼──────────────┤│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四、五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併定其應執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02號判決)│││之刑│││├──────┼──────────────┬──────────────┼──────────────┤│犯罪日期│101年11月26日回溯96小時內│101年12月13日回溯96小時內││││││││││││├──────┼──────────────┼──────────────┼──────────────┤│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2年度毒偵字第18號│102年度毒偵字第18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2年度簡字第102號│102年度簡字第102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02月27日│102年02月27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2年度簡字第102號│102年度簡字第102號││││號│││││判決├──┼──────────────┼──────────────┼──────────────┤││確││││││定│102年03月19日│102年03月19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罰金之案件│算壹日│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17號│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