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九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四十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土造獵槍壹支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於八十九年年一月三十一日十四時三十許,在台東縣海端鄉廣原村錦屏山區草工寮內,非法持有土造獵槍壹支為警查獲,而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該署不起訴處分確定,但仍有送經鑑定認具殺傷力之土造獵槍壹支扣案,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列管之槍砲,因係違禁物,爰依前述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正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