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執字第3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執字第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執行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執字第34號聲請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代表人 黃三桂 相對人 陳氏 垂容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高等行政法院之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於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移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強制執行,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1年9月3日繫屬於本院,而於100年11月1日修正行政訴訟法施行後未經執行,依上開規定,自應裁定移送管轄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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