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8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878號債權人 羅伊辰 債務人 鄭志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704,958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就原利息704,958元部分,亦請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揆諸上開規定,此部分之請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