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296號債權人 蔡海清 債權人 蔡宏勝 債權人 蔡海明 債權人 蔡錦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榮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狀所載,本件債權係由聲請人繼承取得,於分割遺產前,各聲請人對於債權全部為公同共有,應不得分別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請更正聲請事項為「共同」請求向債權人「全體」為給付。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