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9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振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9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振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振元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附表:
┌──────┬─────────┬─────────┬─────────┐│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5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10年1月28日│110年2月16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10年度偵│臺中地檢110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9051號│字第1258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09│110年度中簡字第115│││實││4號│9號│││審├────┼─────────┼─────────┼─────────┤││判決日期│110年5月12日│110年5月21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10年度中簡字第109│110年度中簡字第115│││決││4號│9號│││├────┼─────────┼─────────┼─────────┤││判決確定│110年6月21日│110年6月29日││││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10年度執│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258號│字第92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