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104年度附民字第273號
104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原告 彭寶通
黃秀貞 彭嘉儀 被告 謝孟浩 送達代收人 林森敏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易字第498號傷害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原告彭寶通、黃秀貞對被告謝孟浩恐嚇、誣告犯罪行為部分;原告彭嘉儀對被告謝孟浩恐嚇犯罪行為部分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則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該部分起訴,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王秀慧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4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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