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勞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乙○○
            號
訴訟代理人 陳 鎮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佐偉 律師
被   告 銘錩油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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