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毅具保人梁景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景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文毅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梁景宇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梁景宇因受刑人黃文毅犯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嗣受刑人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2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45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後,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執行。經聲請人寄發執行傳票至受刑人之現居地(桃園縣中壢市○○○路○○○號)通知受刑人於102年10月17日下午2時到案執行,由受刑人本人於102年9月26日收受送達。詎受刑人竟未遵期到案執行,又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至受刑人前揭居所拘提受刑人,亦拘提未獲,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保證金收據、桃園地檢署送達證書、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各1份附卷可稽。繼聲請人依具保人梁景宇之住所(桃園縣中壢市○○○街○巷○號3樓)傳喚具保人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因不獲會晤其本人,而於102年9月27日將該傳票交付予其同居人 梁敬享 簽收,以為送達。惟具保人仍未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亦有桃園地檢署送達具保人之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參。又受刑人經桃園地檢署於102年11月13日以102年度桃檢秋執鎮緝字第4353號對受刑人發布通緝在案,現仍逃匿中尚未緝獲,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首揭規定,堪認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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