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6年度板小字第39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393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上
           送達代收
           住台北市○○區○○街○○○號二樓
被   告 丙○○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弄6之4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3935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下
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許曉琪
    通 譯 董文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肆仟壹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
捌仟貳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玖萬肆仟壹佰陸拾叁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曉琪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許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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