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3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38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3846號債權人 馮震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效生李芸青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核聲請狀所附二張本票,並非全由債務人
二人共同簽發,請表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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