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22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32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二四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四九七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等罪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五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中違反藥事法部分之上訴期間,因上訴人覊押於台灣宜蘭監獄,無在途期間可言,截至十二月二十五日即已屆滿,乃竟延至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始向該監獄提出上訴狀,顯已逾期,另其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部分,係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一併提起上訴,是其上訴自均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詩文
法官莊登照法官鄭三源法官洪明輝法官蔡清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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