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2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2017號原告 李俊達 被告 周冠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11年度審簡字第156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謝欣宓法官賴鵬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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