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2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2278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債務人 吳陳翠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貳佰柒拾元,及其中肆萬叁仟貳佰壹拾捌元部分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貳佰壹拾陸元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壹萬零玖佰零捌元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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