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61號原告 莊瑞琴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 律師被告 謝永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1,4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4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紹齊附表:
編號土地標示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權利範圍價額1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320㎡3,000元/㎡1/2480,000元2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2200㎡3,000元/㎡1/23,300,000元建物標示門牌號碼房屋課稅現值3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臺南市○○區○○路000號1,602,900元(卷一第39、41頁)1/2801,450元4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1/25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1/2價額合計(新臺幣)4,581,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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