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23號聲請人 阮相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中院平家良一一三司繼字第七二三號之公示催告公告及准予備查函,應予撤銷。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提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之聲請,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以113年度司繼字第723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此有本院民事裁定、送達證書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並依法撤銷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3日中院平家良113司繼字第723號之公示催告公告及准予備查函。
三、爰依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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