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司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司字第167號聲請人 鄭文龍 相對人詠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鄭文龍上列聲請人聲報詠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詠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業務關係,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鈞院聲報清算人就任,經鈞院以民國101年9月27日士院景民司竟101年度司司字第274號函准予備查在案。茲因聲請人業清算完結,爰依法檢附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出售資產明細表、剩餘財產分配表、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更正核定通知書及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等證明文件影本,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
二、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又法院受理聲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第81條第1項所列之商事非訟事件,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依同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諸如發函各稅捐機關,以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盡形式審查之能事。倘法院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判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三、經查:詠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以民國101年9月27日士院景民司竟101年度司司字274號函准予備查,業經本院調閱101年度司司字第274號卷查核無訛。惟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4月6日北區國稅汐止服字第1061234383號函所示,詠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尚有欠稅新臺幣8,850,311元未為處理。據此,清算人顯未了結現務,實難認詠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業已完結。從而,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並請求准予備查,要難准許,其聲請應予駁回,並由聲請人繼續進行清算事務。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