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522號原告 歐陽秀美 被告 陳屹林
(另案在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742、7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賴鵬年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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