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補字第八三六號原告 姚心婕 被告雲彩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岳繼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伍佰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