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95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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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9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9595號債權人威昱堆高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秀桂 債務人麗展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麗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參仟零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維修費用部分,經查:依債權人提出113年3月18日統一發票影本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64,859元,另債權人並未提出維修費用170,000元之發票影本,本院於113年5月23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7日內補正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以及釋明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113年4月13日維修費用170,000元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該通知已於113年5月27日送達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顯未盡釋明義務,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範圍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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