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16號原告 王振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盈全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書記官劉雅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