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34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甲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貳、一中關於「新光銀行為存續銀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誠泰銀行為存續銀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