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非調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家非調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非調字第1105號聲請人 趙高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法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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