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2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3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三七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六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幸珍~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尹良音安泰銀行民生分行│八十八年十月五日│貳萬元│AA0七八一七二││││││││三││├─┼─────────┼─────────┼───────────┼────────┼────────┼──┤│2│ 劉漢風 │安泰銀行民生分行│八十八年十月八日│ 陸萬 元│AA0七五四0三││││││││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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