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度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3年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盛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盛仁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受刑人鄭盛仁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王萬金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書記官游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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